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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一字第 096001568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08 月 29 日

要旨

法院調解之標的限於當事人間爭執之民事法律關係,不論調解結果如何,承辦法官均得視事件之繁簡,依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第 6 條規定酌定調解委員之報酬

全文內容

法院調解之標的限於當事人間爭執之民事法律關係,與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得就告訴乃論刑事案件進行調解不同。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如未衍生民事糾紛,不得交由法院調解委員或鄉鎮市調解委員進行調解(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2 條<現行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1 條>參照);如衍生民事糾紛,一旦交由調解委員進行調解,應即分案,已提附帶民事訴訟者,以附民移調之方式進行,未提附帶民事訴訟者,以聲請調解之方式進行。不論其調解結果如何(成立、不成立、撤回等),承辦法官均得視事件之繁簡,依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第 6 條規定酌定調解委員之報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民一字第 096001568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9 日發布,要旨:法院調解之標的限於當事人間爭執之民事法律關係,不論調解結果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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