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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一字第 0960015688 號
要旨
法院調解之標的限於當事人間爭執之民事法律關係,不論調解結果如何,承辦法官均得視事件之繁簡,依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第 6 條規定酌定調解委員之報酬
全文內容
法院調解之標的限於當事人間爭執之民事法律關係,與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得就告訴乃論刑事案件進行調解不同。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如未衍生民事糾紛,不得交由法院調解委員或鄉鎮市調解委員進行調解(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2 條<現行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1 條>參照);如衍生民事糾紛,一旦交由調解委員進行調解,應即分案,已提附帶民事訴訟者,以附民移調之方式進行,未提附帶民事訴訟者,以聲請調解之方式進行。不論其調解結果如何(成立、不成立、撤回等),承辦法官均得視事件之繁簡,依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第 6 條規定酌定調解委員之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