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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秘台廳民二字第 02305 號
要旨
強制管理中建築物之變更使用,就其有無妨礙強制管理之使用收益事項,函詢命付強制管理之法院後,由主管建築機關逕為核處
全文內容
按有關建築物之變更使用,應屬主管建築機關之權責事項;惟因執行法院將執行標的物之不動產,命為強制管理之目的,在使管理人就該不動產使用收益,並以其收益供強制執行之用(最高法院 76 年台上字第 2282 號判例參照);故強制管理中建築物之變更使用,似宜參酌 貴部 88 年 8月 18 日台 88 內營字第 8874241 號函示,就該建築物之變更使用有無妨礙強制管理之使用收益事項,函詢命付強制管理之法院後,由主管建築機關逕為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