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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二字第 098000660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8 年 04 月 16 日

要旨

香港法院所為破產之判決,因我國破產法第 4 條為破產程序之特別規定,不在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規定之列,故我國法院不承認其效力

全文內容

一、和解在外國成立或破產在外國宣告者,對於債務人或破產人在我國之財產不生效力,破產法第 4 條定有明文,故破產管理人無法持外國破產確定判決,在我國法院主張其破產之效力。

二、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42 條第 1 項固規定:「在香港或澳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其效力、管轄及得為強制執行之要件,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及強執執行法第四條之一之規定。」惟前開破產法第 4 條為破產程序之特別規定,不在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規定之列,故香港法院所為破產之判決,我國法院不承認其效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民二字第 098000660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8 年 04 月 16 日發布,要旨:香港法院所為破產之判決,因我國破產法第 4 條為破產程序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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