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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民三字第 098001969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8 年 09 月 21 日

要旨

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惟其有一人於聲請書狀內簽名,應係合法,並非二者均應簽名

全文內容

按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非訟事件法第 30 條第 2項前段定有明文。依前開規定,即聲請人或代理人有一人於聲請書狀內簽名,應係合法,並非二者均應簽名(本院 81 年 2 月 27 日(81)廳民一字第 02696 號函參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廳民三字第 098001969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1 日發布,要旨: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惟其有一人於聲請書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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