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三字第 095000325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03 月 13 日

要旨

有關法人聲請設立登記時,其財產目錄所載之財產為不動產者,若已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04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辦理登記,即符合非訟事件法第 84 條第 1 項第 3 款「社員名簿或財產目錄,並其所有人名義為法人籌備處之財產證明文件」之規定

全文內容

按土地登記規則第 104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法人或寺廟在未完成法人設立登記或寺廟登記前,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者,得提出協議書,以其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名義申請登記。其代表人應表明身分及承受原因。登記機關為前項之登記,應於登記簿所有權部或他項權利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取得權利之法人或寺廟籌備處名稱」。有關法人聲請設立登記時,其財產目錄所載之財產為不動產者,若已依前項規定辦理登記,即符合非訟事件法第 84 條第 1 項第 3 款「社員名簿或財產目錄,並其所有人名義為法人籌備處之財產證明文件」之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民三字第 095000325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03 月 13 日發布,要旨:有關法人聲請設立登記時,其財產目錄所載之財產為不動產者,若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