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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三字第 096000710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04 月 13 日

要旨

財團法人聲請董事變更登記,依非訟事件法第 85 條規定,其外籍董事應提出有關機關核發之證明,如外僑居留證等文件,以證明其身分

全文內容

按非訟事件法第 85 條規定「法人以事務所之新設、遷移或廢止,其他登記事項之變更,而為登記或為登記之更正及註銷者,由董事聲請之。為前項聲請者,應附具聲請事由之證明文件;其須主管機關核准者,並應加具核准之證明文件」。有關財團法人聲請董事變更登記,其外籍董事應提出有關機關核發之證明,如外僑居留證等文件,以證明其身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民三字第 096000710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3 日發布,要旨:財團法人聲請董事變更登記,依非訟事件法第 85 條規定,其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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