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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三字第 096000899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05 月 30 日

要旨

護照是否足以證明外籍董事身分及其未停留國內,可否擔任財團法人之董事,宜視相關法令及捐助章程之規定,由有關機關本於職權認定

全文內容

按財團法人聲請董事變更登記,其外籍董事應提出有關機關核發之證明,其目的係為證明其身分。至於護照是否足以證明其身分及外籍董事未停留國內,可否擔任財團法人之董事,宜視相關法令及捐助章程之規定,由貴部本於職權認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民三字第 096000899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05 月 30 日發布,要旨:護照是否足以證明外籍董事身分及其未停留國內,可否擔任財團法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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