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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三字第 0980019259 號
要旨
地方法院要求公證人每月將作成之公證書、認證書繕本或影本造冊送備查,包括製作目錄等細節,係監督權行使之範圍,公證人自應遵守
全文內容
按公證法第 69 條規定,民間之公證人應按月於次月 10 日前,將作成之公證書、認證書繕本或影本,依受理時間之先後順序彙整成冊,送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備查。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第 4 條第 1 項復規定,監督機關對於公證職務上事項所發命令或函示,公證人及公會應予遵守。地方法院要求公證人每月造冊送備查,包括製作目錄等細節,係監督權行使之範圍,公證人自應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