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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三字第 098001925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8 年 09 月 22 日

要旨

地方法院要求公證人每月將作成之公證書、認證書繕本或影本造冊送備查,包括製作目錄等細節,係監督權行使之範圍,公證人自應遵守

全文內容

按公證法第 69 條規定,民間之公證人應按月於次月 10 日前,將作成之公證書、認證書繕本或影本,依受理時間之先後順序彙整成冊,送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備查。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第 4 條第 1 項復規定,監督機關對於公證職務上事項所發命令或函示,公證人及公會應予遵守。地方法院要求公證人每月造冊送備查,包括製作目錄等細節,係監督權行使之範圍,公證人自應遵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民三字第 098001925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2 日發布,要旨:地方法院要求公證人每月將作成之公證書、認證書繕本或影本造冊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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