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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廳民三字第 2501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10 月 23 日

要旨

公證人不得就違反法令事項及無效之法律行為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書。認證時,公證人自應審查請求認證之文書有無違反上開規定之情形

全文內容

公證人不得就違反法令事項及無效之法律行為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書,公證法第 70 條、第 107 條定有明文。故公證人認證時,自應審查請求認證之文書有無違反上開規定之情形。來函所提「民眾陳稱,下列事件之公證費用,雖涉及外文,惟公證人並未進行審查,故應依最低之標準收費:一、外文授權書之簽名認證,二、外文文件之正影繕本相符,三、公私立機關發給之外文證書等」一節,顯有誤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廳民三字第 2501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10 月 23 日發布,要旨:公證人不得就違反法令事項及無效之法律行為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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