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三字第 095002090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11 月 13 日

要旨

租賃契約雙方當事人請求辦理公證,該契約起租日依契約自由原則,自不以請求當日或未來之日期為限;惟租賃契約書訂立日為請求公證日之前者,其法律行為已經成立,則屬認證私文書之範圍

全文內容

按公證人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就法律行為及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有作成公證書或對於私文書予以認證之權限;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應記載其所聽取之陳述與所見之狀況,及其他實際體驗之方法與結果,公證法第 2 條第 1 項及第 80 條分別定有明文。有關當事人提出租賃契約書請求辦理公證,該契約起租日期疑義乙事,依前開規定意旨,租賃契約雙方當事人請求辦理公證,應於公證人面前為訂立租賃契約之法律行為,至該契約起租日依契約自由原則,自不以請求當日或未來之日期為限;惟租賃契約書訂立日為請求公證日之前者,其法律行為已經成立,則屬認證私文書之範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民三字第 095002090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11 月 13 日發布,要旨:租賃契約雙方當事人請求辦理公證,該契約起租日依契約自由原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