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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三字第 0950020905 號
要旨
租賃契約雙方當事人請求辦理公證,該契約起租日依契約自由原則,自不以請求當日或未來之日期為限;惟租賃契約書訂立日為請求公證日之前者,其法律行為已經成立,則屬認證私文書之範圍
全文內容
按公證人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就法律行為及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有作成公證書或對於私文書予以認證之權限;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應記載其所聽取之陳述與所見之狀況,及其他實際體驗之方法與結果,公證法第 2 條第 1 項及第 80 條分別定有明文。有關當事人提出租賃契約書請求辦理公證,該契約起租日期疑義乙事,依前開規定意旨,租賃契約雙方當事人請求辦理公證,應於公證人面前為訂立租賃契約之法律行為,至該契約起租日依契約自由原則,自不以請求當日或未來之日期為限;惟租賃契約書訂立日為請求公證日之前者,其法律行為已經成立,則屬認證私文書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