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勞工保險局依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第 4 項規定請求雇主返還積欠工資墊款事件,應依其性質係公法關係或私法關係,決定由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受理
全文內容
有關勞工保險局依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第 4 項規定,請求雇主返還積欠工資墊款事件,究屬公法爭議事件或行政私法行為,90 年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第五號提案就此有所討論,其正反意見及研討結果,詳如附件所示。故關於請求返還積欠工資墊款之爭議,應依其性質係公法關係或私法關係,以決定由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受理。
勞工保險局依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第 4 項規定請求雇主返還積欠工資墊款事件,應依其性質係公法關係或私法關係,決定由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受理
有關勞工保險局依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第 4 項規定,請求雇主返還積欠工資墊款事件,究屬公法爭議事件或行政私法行為,90 年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第五號提案就此有所討論,其正反意見及研討結果,詳如附件所示。故關於請求返還積欠工資墊款之爭議,應依其性質係公法關係或私法關係,以決定由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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