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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1)秘台廳民一字第 1549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1 年 07 月 21 日

要旨

勞工保險局依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第 4 項規定請求雇主返還積欠工資墊款事件,應依其性質係公法關係或私法關係,決定由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受理

全文內容

有關勞工保險局依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第 4 項規定,請求雇主返還積欠工資墊款事件,究屬公法爭議事件或行政私法行為,90 年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第五號提案就此有所討論,其正反意見及研討結果,詳如附件所示。故關於請求返還積欠工資墊款之爭議,應依其性質係公法關係或私法關係,以決定由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受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1)秘台廳民一字第 1549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1 年 07 月 21 日發布,要旨:勞工保險局依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第 4 項規定請求雇主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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