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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秘台廳民一字第 11803 號
要旨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如成立訴訟上和解,以「移轉國民住宅」為內容,得否認定非國民住宅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之四種契約行為或具有購買國宅之資格,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認定是否准予移轉登記
全文內容
訴訟上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惟和解內容須合法,即不得違反法律強行規定,如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關於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以訴訟上和解方式為之,是否得以認定非國民住宅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之 4 種契約行為或具有購買國宅之資格,應依據上揭意旨,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自行認定是否准予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