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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秘台廳民一字第 1116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9 年 05 月 17 日

要旨

審查申請設立菸酒製造業或進口業之負責人之前科資料,可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函查;是否為未成年人,可向戶籍機關查詢;是否受禁治產宣告及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可向地方法院函查

全文內容

有關負責人曾逃漏稅捐或產製、輸入私菸、私酒,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可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函查前科資料;是否為未成年人,可向戶籍機關查詢;是否受禁治產宣告及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可向應禁治產人住所地、破產人住所地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或主要財產所在地地方法院函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9)秘台廳民一字第 1116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9 年 05 月 17 日發布,要旨:審查申請設立菸酒製造業或進口業之負責人之前科資料,可向臺灣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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