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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00006126 號
要旨
法院對於家庭暴力事件及兒童、少年保護安置事件中陪同出庭之社工人員,得於報到簽名時,以其所屬機關、機構、工作證號或代號代替,以保障陪同出庭社工人員身分資訊,並得安排其坐於被陪同人旁邊,以穩定、安撫被陪同人情緒
主旨
法院辦理家庭暴力事件及兒童、少年保護安置事件,陪同出庭之社工人員於報到簽名時,得以其所屬機關(構)、工作證號或代號替代;開庭時,得安排其坐於被陪同人之側,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院前於 97 年 10 月 27 日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70023151 號函,請各法院辦理家庭暴力事件,陪同被害人出庭之社工員報到簽名時,得以社工員所屬單位或其代號代替在案。
二、為更強化對陪同出庭社工人員身分資訊及人身安全之保障,以利其在場陪同,充分發揮穩定、安撫被陪同人情緒等之功能,茲參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3 條第 4 項、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40 條第 2 項、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 點第 4 項等規定,補充如主旨。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刑事廳、本院資訊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