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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00002566 號
要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規定,如合法授益處分有所列舉廢止原因時,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又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廢止時,仍應基於合法裁量,不得任意為之,尤應就法律所保障公益與利益妥為衡量,並符合平等、比例等一般法律原則
主旨
為貴府函詢核發業者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同意,並保留該行政處分之廢止權,有關廢止權之行使,貴府是否有裁量權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府 100 年 1 月 25 日府財務字第 100000484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簡稱本法)第 123 條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是合法之授益處分,如有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所列舉廢止原因時,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陳敏,行政法總論,98 年 9 月六版,第 473 頁參照)。惟是否廢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原處分機關之裁量權減縮至零外,原則上屬行政裁量。又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之廢止時,仍應基於合法之裁量,不得任意為之,尤應就法律所保障之公益與利益妥為衡量,並符合平等、比例等一般法律原則(林錫堯,行政法要義,95 年最新版,第 243 頁參照)。是以,來函所詢問題,宜由貴府依離島建設條例、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及金門縣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同意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視具體個案情形予以審認之。
正本
金門縣政府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