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政字第 100110306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0 年 04 月 07 日

要旨

參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4條等規定,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副首長應依法申報財產。又所稱首長、副首長,係指依法規所置之人員

主旨

有關臺北市立○○醫院黃約用高級管理師○○執行聯醫專案副院長職務,應否申報財產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 100 年 3 月 21 日北市政三字第 10030271300 號函。二、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係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作為制定,其立意在於使實際負領導、決策、監督責任而具有重要職權,或所執行業務易滋弊端之主管人員,其財產得供公眾檢驗及受理申報機關(構)查核、比對,藉該等人員之財產透明化,落實全民監督之立法目的。復按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應依法申報財產;前開所稱首長、副首長,係指依法規所置之人員,本法第 2 條第1 項第 5 款及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依來文所述,黃約用高級管理師不具公務人員或師(二)級以上相關醫事人員資格,依臺北市立○○醫院組織規程所示,雖不符副院長之條件資格;惟由臺北市立○○醫院編制表所示,該院所置薦任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之副院長 3 人,既係機關法定編制人員,即屬前開所稱依法規所置之人員,而黃員既經臺北市長核可同意執行專案副院長之職務,並受聘擔任副總院長,自應辦理財產申報,方符規定。

正本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

副本

本部法規委員會、本部法律事務司、本部資訊處、本部政風司第二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政字第 100110306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07 日發布,要旨:參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