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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00009381 號
要旨
興建社會住宅如由地方政府有償撥用取得公地,並於有償撥用計畫書敘明撥用後由撥用機關以提供合建分屋方式辦理,是否符合法制之疑義,可參照法務部 100 年 3 月 1 日法律字第 1000001603 號函之意見
主旨
有關擬興建社會住宅如由地方政府有償撥用取得公地,並於有償撥用計畫書敘明撥用後由撥用機關以提供合建分屋方式辦理,是否符合法制乙案,本部意見前以 100 年 3 月 1 日法律字第 1000001603 號函復貴部在案。仍請 查照參考。
說明
復 貴部 100 年 4 月 6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1000042590 號函。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