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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0000968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0 年 04 月 25 日

要旨

當事人得否於調解過程錄音、錄影或攝影,應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並尊重調解委員意思,並宜探求當事人請求之目的。又倘調解案當時並無在場人員同意錄音、錄影、攝影且實際上亦未為之者,自無提供該資訊可言

主旨

關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提供調解會議經過照片或錄影及會議紀錄等證明文件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公所 100 年 4 月 8 日北市信調字第 10031291600 號函。二、按當事人於調解期日不到場或到場但未能達成和解者,均屬調解不成立,當事人得聲請調解委員會給與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0 條、第 30 條參照)。倘調解不成立係因當事人未到場所致者,自無製作調解筆錄或會議紀錄之必要,從而亦無從提供。

三、次按當事人得否於調解過程錄音、錄影或攝影,鄉鎮市調解條例並未規定,本部曾徵詢部分縣(市)政府實務上運作情形,咸認為應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並尊重調解委員之意思,亦宜探求當事人請求之目的。基於當事人個人隱私及確保程序公正,本部於 97 年 6 月 3 日法律決字第 0970019036 號書函表示:「倘具體調解個案中,兩造當事人及調解委員均同意錄音者,似無不許之理,惟仍應注意本條例第19 條第 3 項之保密規定。」準此,倘本件調解案當時並無在場人員同意錄音、錄影、攝影且實際上亦未為之者,自無提供該資訊可言。

正本

臺北市信義區公所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公文)、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100000968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5 日發布,要旨:當事人得否於調解過程錄音、錄影或攝影,應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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