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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0000346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0 年 04 月 28 日

要旨

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除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復得類推適用民法相關規定。而行政機關為實現公法上請求權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該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應可中斷,並於整個執行程序終結時,重行起算時效

主旨

有關行政執行案件如已逾執行期間而不得再移送時,是否得類推適用民法有關消滅時效中斷事由重行起算之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100 年 2 月 8 日經授智字第 1002003015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有關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係指已發生且可得行使之公法上請求權,因經過一定期間不行使,致使該請求權消滅之法律制度。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除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復得類推適用民法有關消滅時效期間、中斷、重行起算及不完成等相關規定,以補充法律規定之不足。而行政機關為實現公法上請求權而「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者,該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可中斷,並於整個執行程序終結時,重行起算其時效(類推適用民法第 129 條第 2 項第 5 款及第 13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詳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2006 年 9 月 3版,第 167 頁及 172 至 173 頁參照)。惟就個案消滅時效期間如何計算、有無中斷事由等係屬事實認定,宜由主管機關就具體案情本諸職權自行審酌。

三、又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因中斷而重行起算,原處分機關於公法上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而消滅前,似仍得受領義務人所繳之罰鍰,而無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虞,惟已屆滿之執行期間不受影響,併予敘明(97年 4 月 9 日法律決字第 0960046636 號及 99 年 7 月 21 日法律字第 0999019940 號函意旨參照)。

正本

經濟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100000346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發布,要旨: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除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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