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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保字第 100100173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0 年 06 月 01 日

要旨

參照民法第 1084 條第 2 項、第 1086 條第 1 項等規定,親權乃父母基於身分依法律規定當然發生,以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為中心之職分,為權利,亦為義務,不可分離。補償金申請、領取及管理為父母親權行使之範疇,故無從因法條以外之事由,排除其行使,不宜將補償金委交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信託管理

全文內容

┌─────────────────────────┐│法務部核復「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法律問題」意見一覽表 │├─┬───────────────────────┤│事│申請人為受性侵害之未成年少女(未滿 14 歲),由││實│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經本署補償││及│審議委員會決定補償後,由法定代理人代為領取犯罪││問│被害補償金,嗣因其家庭因素,法定代理人未將該補││題│償金為申請人之利益而花用,故為未成年申請人之最││ │大利益,是否得在犯罪被害補償決定書內加註「其補││ │償金額得委交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信託管理」? │├─┼───────────────────────┤│臺│一、甲說:否定說。 ││灣│ 理由: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 9 條第 4 項明││基│ 定,僅申請同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3、││隆│ 5 款之遺屬如係未成年人時,或申請同法││地│ 第 9 條第 1 項之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方│ 人如係未成年人,而其法定代理人為加害││法│ 人時,其補償金額始得在決定書之主旨欄││院│ 加註「其補償金額得委交犯罪被害人保護││檢│ 機構信託管理」;換言之,僅被害人死亡││察│ 之遺屬為未成年人、及被性侵害者為未成││署│ 年人,其法定代理人同時又係定加害人時││犯│ 之 2 種情況,始得將補償金委交犯罪被││罪│ 害人保護機構信託管理。無從以法條未明││被│ 定之事由加註於決定書上。 ││害│二、乙說:肯定說。 ││人│ 理由:被害人保護法第 1 條開宗明義規定:為││補│ 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償│ 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以保障││審│ 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而特制定本法││議│ 。雖同法第 9 條第 4 項規範,申請人││委│ 為未成年人時,在甲說所述 2 種情況得││員│ 將補償金額委交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信託││會│ 管理。惟此並未明文禁止補償審議委員會││ │ 在具體之情況下,為申請人作最有利之決││ │ 定。蓋如申請人為未成年人,其決定之受││ │ 補償金額依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受領,││ │ 如法定代理人未將所受補償金額確實用於││ │ 該被害之未成年人身上,例如:繳納稅金││ │ 、用以易科罰金(如附件)等,則將無法││ │ 可管,有失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保障人民權││ │ 益之宗旨。 ││ │三、決議:為未成年人之最大利益,採乙說。 │├─┼───────────────────────┤│臺│一、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 9 條第 4 項規定:「││灣│ 申請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補償金之遺屬如係未││高│ 成年人,於其成年前、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等│ 人於撤銷宣告前,其補償金額得委交犯罪被害人││法│ 保護機構信託管理,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付之││院│ 。申請第一項補償金之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如││檢│ 係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而其││察│ 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為加害人時,亦同」,觀其││署│ 用語明確,無從因法條以外之事由將補償金委交││ │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信託管理。 ││ │二、若有關委交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信託管理補償金││ │ 之事由有增加之必要,宜以修法方式處理。 │├─┼───────────────────────┤│法│一、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務│二、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 9 條第 4 項規定:「││部│ 申請第 1 項第 3 款、第 5 款補償金之遺屬││︵│ 如係未成年人,於其成年前、受監護宣告或輔助││保│ 宣告之人於撤銷宣告前,其補償金額得委交犯罪││護│ 被害人保護機構信託管理,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司│ 支付之。申請第 1 項補償金之性侵害犯罪行為││擬│ 被害人如係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 人,而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為加害人時,亦同││核│ 。」,依條文文義觀之,其補償金得委交犯罪被││復│ 害人保護機構信託管理者,為(1) 被害人死亡││意│ 其未成年之遺屬(2) 被害人死亡其受有監護宣││見│ 告或輔助宣告之遺屬(3) 被性侵害者為未成年││ │ 人、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而其法定代理││ │ 人或輔助人同時為加害人等情形。本案申請人為││ │ 受性侵害之未成年少女,但其法定代理人非為加││ │ 害人,似與本條文規定之情形未合,先予敘明。││ │三、查親權乃父母基於其身分,依法律規定而當然發││ │ 生,以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為中心之職分,為權││ │ 利,亦為義務,不可分離,民法第 1084 條第 2││ │ 項有明文規定。至親權之內容可大別為關於子女││ │ 「身分上之權利義務」及「財產上之權利義務」││ │ ,其後者包括財產上行為之同意權及代理權等,││ │ 民法第 1086 條第 1 項:「父母為其未成年子││ │ 女之法定代理人。」規定甚明,是關於補償金之││ │ 申請、領取及管理,為父母親權行使之範疇。 ││ │四、本案涉及父母親權及未成年子女利益衝突,於法││ │ 律未明文規定之情形,無從因法條以外之事由,││ │ 排除父母親權之行使,不宜將補償金委交犯罪被││ │ 害人保護機構信託管理。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保字第 100100173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01 日發布,要旨:參照民法第 1084 條第 2 項、第 1086 條第 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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