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00012003 號
要旨
參照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捐(補)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 2 點、第 3 點規定,公務人員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除法規明定當然兼職外,合計以不超過 2 個為限,又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兼任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董事,得視為當然兼職
主旨
有關 貴局函詢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兼任財團法人○○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監察人得否放寬不受兼職數目限制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 100 年 5 月 3 日局力字第 1000033450 號書函。
二、按公務人員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除法規(含章程)所明定之當然兼職外,合計以不超過 2 個為限(行政院 93 年 2 月 13 日院授人力字第 0930060930 號函附「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捐(補)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 3點參照,下稱本規定);又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兼任財團法人○○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下稱○○中心)董事,得視為當然兼職(行政院 92 年 4 月 2 院授人力字第 09200535971 號函參照)。監察人係負責監督○○中心財務及業務進行之常設機關,且公務人員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之資格均為相同(本規定第 2 點參照),復以監察人同董事均為無給職(○○中心捐助章程第 6 條及第 10 條第 2項規定參照),是以,有關教育部建議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兼任財團法人○○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監察人,亦得視為當然兼職,不受本規定第 3 點兼職數目之限制乙節,本部敬表尊重。
正本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2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