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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行一字第 100001780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0 年 07 月 18 日

要旨

因應 99.12.25 縣市改制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原司法院 89.05.24 (89)院台廳行一字第 12656 號函,有關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於 89.07.01 成立開始受理案件之轄區範圍規定,應停止適用

主旨

本院 89 年 5 月 24 日以(89)院台廳行一字第 12656 號函,應予停止適用,請 查照。

說明

一、按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6 條後段規定:「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區域之劃分或變更,由司法院定之。」依此規定,本院前於 89 年 5 月 24日以(89)院台廳行一字第 12656 號函劃分 3 所高等行政法院之管轄區域。

二、因應部分縣市於 99 年 12 月 25 日改制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本院已於 100 年 1 月 4 日以院台廳司一字第 1000000242 號公告修正各級法院管轄區域、各級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及各地方法院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在案,爰配合辦理旨揭院函之停止適用。

正本

立法院、行政院、監察院、考試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院長室、本院副院長室、本院秘書長室、本院副秘書長室、本院大法官書記處、本院民事廳、本院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資訊管理處、本院參事室、本院秘書處、本院人事處、本院會計處、本院統計處、本院政風處、本院公共關係室(均含附件)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司法院民國 89 年 5 月 24 日(89)院台廳行一字第12656 號函,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廳行一字第 100001780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8 日發布,要旨:因應 99.12.25 縣市改制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原司法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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