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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字第 1000020550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100 年 08 月 03 日
  • 資料來源:
    •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要旨

藥事管理依藥事法第 1 條規定,該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又向國內輸入農工礦商品,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種類、品目或輸往地區者,應依商品檢驗法第 3 條執行檢驗

主旨

有關鈞院衛生署函報為實施中藥材之邊境管理商請經濟部依商品檢驗法公告輸入之中藥材為應施檢驗商品乙案,本部研提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 100 年 7 月 25 日院臺衛議字第 1000039171 號行政院交議案件通知單。 二、按藥事之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但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有規定者,優先適用該條例之規定(藥事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次按向國內輸入之農工礦商品,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種類、品目或輸往地區者,應依本法執行檢驗(商品檢驗法第 3 條第 3 款規定)合先敘明。 三、查衛生署蕭副署長○○曾於 100 年 5 月 5 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 22 次全體委員會議,針對立法委員質詢中藥材管理之法源問題,其回應略以:「中藥材主要從大陸進口,對一般食品由食品衛生管理法授權進行邊境抽驗,對於中藥材基本上認為是藥,但是藥事法中並沒有規定,如果適用商品檢驗法,所有產品包括農產品、工業產品,依商品檢驗法即可進行邊境抽驗。故不論是藥事法、食品衛生管理法或商品檢驗法,皆是取得進口中藥材在邊境進行抽驗的法源依據,並非將其管理丟給商品檢驗法,而是為了加強管理、提升品質,必須抽驗,明確告知法律依據(詳附件)。」有關於進口中藥材之邊境檢驗管理,如中藥材亦屬商品檢驗法第 3 條所定之農工礦商品,而藥事法就中藥材之邊境檢驗未有規定時,得依藥事法第 1條規定仍得適用商品檢驗法規定查驗。因 貴處已同時函詢商品檢驗法主管機關經濟部意見,本部尊重該部意見。

正本

行政院秘書處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含附件)、本部法律事務司(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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