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司一字第 100001782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0 年 08 月 07 日

要旨

法院審理案件時,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如為外籍人士、原住民或瘖啞人,法院應徵詢是否需要通譯,並告知得聲請特約通譯,特約通譯日費、旅費及報酬由國庫負擔,法院應按相關規定支給標準辦理

主旨

為落實司法為民之理念,發揮特約通譯制度之功能,以保障不通國語之外籍人士、原住民及瘖啞人之訴訟權益,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按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如有不通國語者或聾啞人,由通譯傳譯之,法院組織法第 98 條、民事訴訟法第 207條、刑事訴訟法第 99 條均定有明文。本院並已訂頒「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費旅費報酬支給要點」、「智慧財產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由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智慧財產法院依上開要點、辦法分別建置特約通譯名冊,供各法院參考。

二、為落實司法為民理念,貴院於審理案件,如遇有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為外籍人士、原住民或瘖啞人之情形,請主動徵詢有無特約通譯需求,並告知得向法院聲請特約通譯。

三、有關特約通譯相關費用之支給,「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費旅費報酬支給要點」、「智慧財產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均已明文規定其日費、旅費及報酬由國庫負擔,並明定支給標準,請確實依上開要點及辦法辦理。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智慧財產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民事廳、本院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司法行政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司一字第 100001782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07 日發布,要旨:法院審理案件時,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如為外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