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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00021067 號
要旨
參照社會救助法第 44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者,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該條並未限制應檢附強制執行等相關證明,申請人似應不待提出受強制執行等相關證明,即可申請開立專戶
主旨
關於社會救助法第 44 條之 2 辦理流程(草案),低收入戶或受救助民眾提出申請應檢附法院支付命令或強制執行等相關證明是否妥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100 年 7 月 11 日台內社字第 1000139240 號函。
二、本件經本部行政執行署於 100 年 7 月 27 日以行執一字第 1006000346 號函表示意見如下:「(一)按行政執行處依法行政執行,除得為傳繳通知外,亦得核發相關執行命令。當事人是否符合(中)低收入戶等要件,仍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本於職權,就各種經濟或其他特殊情況等,綜合判斷之。依社會救助法第 44 條之2 第 1 項規定,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者,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本條並未限制申請專戶者應檢附強制執行等相關證明,申請人似應不待提出受強制執行等相關證明,即可申請開立專戶。(二)建議該專戶應僅限於社會救助款項之存提。且內政部宜與金融機構協調確實把關,以免執行機關誤為執行,並同時避免該專戶存入其他資金成為不受強制執行之避風港。(三)依新修正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建議內政部將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均依社會救助法第 44 條之 2規定設立專戶,以落實修正意旨。」另旨揭所詢民眾申請專戶應否檢附法院支付命令乙節,因涉司法院業務,宜洽詢該院意見。併予敘明。
三、檢附本部行政執行署前開函影本乙份供參。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