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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三字第 1000027062 號
要旨
財團法人聲請變更登記事項時,其所附之證明文件應視主管機關法規予以驗印,如欲簡免驗印文件,除視該機關主管法規有無應經驗印之規定外,應於函復內容載明核准變更登記之內容,並於其所附之證明文件加蓋承辦人審核章或騎縫章等足以表示文件連續之方式
主旨
有關 貴部建請主管之財團法人教○基金會辦理變更登記事項,准予簡免驗印文件 1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100 年 6 月 2 日臺社(四)字第 1000090214 號函。二、按非訟事件法第 85 條第 2 項規定,法人聲請變更登記事項,應附具聲請事由之證明文件;其須主管機關核准者,並應加具核准之證明文件。又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第 8 點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法人之設立與登記文件,應經其驗印而未驗印者,應不准其登記。是聲請人於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時,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財團法人設立與登記之文件應經其審驗或加蓋印信者,即應依該規定辦理(本院 92 年 2 月 21 日(92)秘台廳民三字第 02997號函參照)。準此,財團法人聲請變更登記事項所附之證明文件應否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驗印,應以該主管機關之法規為依據,非本院權責範圍。
三、法人登記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就法人聲請設立或變更登記事項所附之證明文件為形式審查。考量財團法人向法院聲請設立或變更登記所附之證明文件,如未經主管機關驗印,則各該證明文件是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法院將無從為形式審查。
四、貴部如欲運用「教○基金會資訊網」審核教○基金會變更登記事項而簡免驗印文件,除應視 貴部主管之法規有無應經 貴部驗印之規定外,宜併提供下列配套措施,俾利法院登記處審查聲請變更登記所附之證明文件業經 貴部核准:
(一)貴部函復教○基金會之函文:函文應載明核准變更登記之內容,如改選之董事(長)、(常務)監察人姓名,變更之財產總額、(主)事務所地址及捐助章程修正條文等。
(二)前開函文所附之證明文件:為確認所附之證明文件(例如捐助章程、財產清冊等)業經 貴部核准,宜加蓋承辦人審核章或騎縫章,或以密碼機打騎縫孔,或其他足以表示文件連續等方式代替驗印。正 本:教育部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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