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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00004393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0 年 12 月 08 日

要旨

參照法院實務,債務人公同共有權利如基於繼承關係,因繼承人於遺產分割析算完畢前,對特定物公同共有權利,尚無法自一切權利義務公同共有遺產中單獨抽離而為執行標的,故應俟辦妥遺產分割後,始得進行拍賣

主旨

有關「繼承人有數人,在分割遺產前,繼承人中一人之債權人聲請法院拍賣債務人對特定不動產之公同共有權利,執行法院是否應予准許?」之法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 100 年 5 月 4 日行執一字第 1006000193 號函。

二、旨揭疑義,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 100 年 11 月 24 日秘台廳民二字第 1000025754 號函略以:「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未分割前,公同共有人中部分共有人之債權人雖不得對該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但可就該公同共有人之權利,依對於其他財產權執行之規定執行之。如債務人公同共有權利之標的為不動產,其拍賣程序,應類推適用不動產之執行程序。惟債務人公同共有之權利,如係基於繼承關係而來,則因繼承人於遺產分割析算完畢前,對特定物之公同共有權利,尚無法自一切權利義務公同共有之遺產中單獨抽離而為執行標的,故應俟辦妥遺產分割後,始得進行拍賣(本院「法院辦理民事執行實務參考手冊」第 243 頁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8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 21 號已就旨揭法律問題作成研討結果。」

三、檢附司法院秘書長上開函影本乙份。

正本

本部行政執行署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含附件)、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含附件)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1000004393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8 日發布,要旨:參照法院實務,債務人公同共有權利如基於繼承關係,因繼承人於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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