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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000058310 號
要旨
關於泰緬專案適用對象宜否擴及以外國學生身分來臺就學泰緬國軍後裔問題,因行政機關須依法行政,原則上宜以修法方式解決,討論是否有必要將此情形予以納入
主旨
關於內政部函報有關泰緬專案適用對象宜否擴及以外國學生身分來臺就學之泰緬國軍後裔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 100 年 12 月 21 日院臺治議字第 1000070324 號行政院交議案件通知單。
二、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6 條第 3 項規定:「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入國之無國籍人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係經教育部或僑務委員會核准自泰國、緬甸地區回國就學或接受技術訓練,未能強制其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其立法意旨為教育部及僑務委員會為推行僑教政策,赴泰緬等國招收僑生回國就學或接受技術訓練。其中部分人士來臺就學後,自稱渠等為滯留泰緬地區前國軍之後裔,因僑居地狀況特殊,未能強制遣返或遣返有安全顧慮,請求政府准許在臺合法居留或定居。政府鑒於部分國軍滯留泰緬,未能隨同國民政府來臺,有其歷史因素與價值,且泰國緬甸部分省邦法制條件尚未完備,僑居狀況確實特殊,同意渠等以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合法在臺居留(修法理由詳見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6 條第 1 項授權訂定「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之總說明及第 1 條立法說明)。準此,有關滯臺泰緬國軍後裔在臺居留困境,已由主管機關於 98 年以修法方式加以解決。本件個案情形因不符合「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係經教育部或僑務委員會核准自泰國、緬甸地區回國就學或接受技術訓練」之僑生身分,故無法依上開規定以泰緬地區前國軍後裔身分許可在臺居留。由於我國為法治國家,行政機關須依法(入出國及移民法)行政,如為解決此問題,原則上建議以修法方式,討論是否有必要將此種以外國學生身分來臺就學之泰緬國軍後裔情形予以納入。在未修法完成前,倘以專案方式例外許可在臺居留,其法規依據為何?有無牴觸入出國及移民法或相關法令,而有違依法行政原則?尚待斟酌。
三、又上開修法建議如因修法時程不易掌握,而個案情形如有急迫解決之必要,建議依「外國人」申請居留之相關規定,考量個案因 91 學年度教育部因故停止招收緬甸僑生而致僅能以外國學生身分申請來臺之不可歸責於當事人因素,酌予放寬相關規定要件之解釋適用,此亦得避免本件所附內政部 100 年 12 月 19 日台內移字第 1000934380號函所附研析意見叄處理方案二所列,因取得國軍後裔身分而視同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學籍註銷問題。
正本
行政院秘書處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