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刑一字第 1010024815 號
要旨
法院辦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被告發布通緝、裁定羈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4 條之 1 規定,知悉被告有未滿 12 歲之子女或為其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採取保護措施
主旨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新增第 54 條之 1 規定,法院受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被告發布通緝或裁定羈押等時,知悉被告有未滿12 歲子女,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採取保護措施,允宜注意,妥適處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按 101 年 8 月 8 日公布施行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 條之 1 規定:「(第一項)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於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應查訪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第二項)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就前項情形進行查訪,知悉兒童有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及第五十四條之情事者,應依各該條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準此,法院辦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被告發布通緝、裁定羈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依卷證資料,知悉被告有未滿 12 歲之子女或為其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請以附件例稿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查訪、保護。
二、檢附法院電話傳真函例稿乙份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