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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10026248 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10 月 11 日

要旨

法院自訊問或卷證內容知悉未滿 12 歲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被告時,應由書記官緊急通報地方主管機關緊急處理,並提供必要照護。至無法依訊問或卷證內容確認者,則移由兒童保護專人前往查訪

主旨

法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4 條之 1 規定進行查訪或通報時,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4 條之 1 辦理,兼復 貴院 101 年 9 月 14 日院鎮文廉字第 1010006080 號函。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4 條之 1 規定:「(第 1 項)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於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應查訪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第 2 項)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就前項情形進行查訪,知悉兒童有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及第五十四條之情事者,應依各該條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其立法意旨,係為及早預防因藥物濫用而虐待兒童之悲劇發生。是各法院於處理旨揭案件,應依下列情形辦理:

(一)依訊問或卷證所得內容,知悉旨揭被告為未滿 12 歲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且兒童無人照顧時,屬「緊急通報」案型,仍依本院 101 年 8 月 31 日院台廳刑一字第 1010024815 號函,由書記官依緊急通報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前往緊急處理,即時提供兒童必要之照護。

(二)依訊問或卷證所得內容,無法確認未滿 12 歲兒童之生活照顧有無違失情形,即屬「一般通報」案型,由書記官影印卷宗,移由法院指派之熟諳兒童保護專人,前往被告陳述之實際居住所或戶籍地址查訪(查訪流程詳如附件 1 之流程圖),並填具「法院查訪調查表」(如附件 2)。

(三)依前述(一)(二)處理程序,需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依本院 101 年 9 月 4 日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1010024484 號函處理(「兒童少年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兒少保護及高風險家庭之通報窗口」如附件 3)。如查訪得知兒童照顧妥適,現無危險情事或保護之必要者,則將查訪結果通知主管機關。

三、為利彙整各法院聯繫窗口及辦理相關教育訓練,請填具指定查訪專人名單(附件 4),於 101 年 10 月 16 日前免備文傳送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承辦人許○貞,電話 02-23618577 轉 604,傳真:02-23148144 )彙整。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立法委員王○敏國會辦公室、內政部兒童局、本院刑事廳、本院資訊管理處(請張貼法學檢索系統)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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