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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訴字第 0930086475 號
要旨
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至訴願審議委員會閱卷,進行實質之書面審查,並核提審查意見,得依支給審查費;依訴願法第 64 條規定聽取陳述意見,屬專案諮詢性質,得支給出席費
主旨
為解決本院主計處 93 年 5 月 19 日處忠字第 0930003148 號函所衍生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支給費用處理疑義,本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於 93 年 6月 15 日邀集相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茲檢送會議紀錄結論 1 份,請查照辦理。
說明
依本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案陳 93 年 6 月 15 日研商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支給費用事宜會議結論辦理。
結 論:一、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至訴願審議委員會閱卷,進行實質之書面審查,並核提審查意見,得依「統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支給審查費。
二、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依訴願法第 64 條規定聽取陳述意見,屬專案諮詢性質,得依「統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支給出席費。
三、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除外)實際出席會議參與審議,應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支給兼職費;各機關應斟酌委員專業性及訴願案件量等因素,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1 之(2)2 規定,專案報經本院核准提高兼職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