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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規字第 0940015597-A 號
要旨
委由其他機關辦理之工程建設業務,過程中如有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時,當回歸各該事項所應適用之法規,以定其處分機關
主旨
關於貴部(交通部)擬將「中正國際機關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中「三重至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路段」工程設計施工作業,依「大眾捷運法」第 13 條第 3 項規定「委託」臺北市政府辦理,並簽訂委託契約,所涉訴願管轄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94 年 4 月 11 日交路字第 0940003390 號致本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函。
二、本案本會業於 94 年 5 月 10 日邀集內政部、法務部陳首席參事明堂、貴部、貴部高速鐵路工程局、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共同研商,獲致結論如下:
(一)貴部於 93 年 10 月 6 日與臺北市政府就「中正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中之「三重至臺北段」工程設計施工,以「行政契約」方式委由該府辦理,核其內容非屬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項所定公權力行使權限移轉之委託,亦非屬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3 款所定委辦事項。
(二)至於工程建設業務委由其他機關辦理,於過程中如有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時,當回歸各該事項所適用之法規,以定其處分機關,再依訴願法界定其訴願管轄機關。例如用地取得之徵收、補償費之發給等。
(三)大眾捷運法第 13 條第 3 項,有關大眾捷運系統之設計、施工,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或民間機構辦理之規定,如涉及公權力行使之移轉,其所定「委託」是否可涵蓋「委辦」之概念,因事涉行政程序法及地方制度法之解釋適用,留待日後再行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