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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203504140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04 月 30 日

要旨

法務部就「客家委員會推動成立財團法人客家發展基金會一案」之意見

主旨

關於客家委員會推動成立「財團法人客家發展基金會」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秘書長 102 年 4 月 12 日院臺客字第 1020020244 號函。

二、旨揭一案,本部意見如次:

(一)整體性意見:

1.為加強監督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鈞院於 100 年 2 月至 101年 2 月間陸續訂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行政監督機制作業要點」、「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績效評估作業原則」、「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產登記董監事任期及退場注意事項」、「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務監督要點」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監事報院遴聘派作業規定」等通案性行政規則。故本案有關客家發展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下稱本章程)內容,應符合上揭通案性行政規則之規定,合先陳明。

2.目前由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雖有依作用法或組織(設置)條例設立者,惟大多數並無特別法為依據,而由政府基於達成特定政策目的,逕依民法捐助成立。其設立依據即為民法(民法第25 條參照),本件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客委會)擬訂定之「客家委員會主管客家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係客委會基於主管機關立場,為依據民法許可、監督所主管財團法人,而訂定之裁量基準,並非該基金會成立之法源。故客委會函附說明三(一)所稱,客家發展基金會成立之法源係「參考政府輔導成立之相關基金會設置法源作法,採由本會訂定『行政規則』方式」乙節,顯屬誤解,應予釐清。

(二)關於本章程各點內容部分:

1.第 10 點:本點各項有關董事任期屆滿連任人數比率之限制規定,與「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產登記董監事任期及退場注意事項」(下稱任期注意事項),未盡一致,為免將來適用上發生疑義,建議參照任期注意事項第 4 點規定修正。

2.第 13 點及第 15 點:按捐助章程之變更,如涉及民法第 62 條或第 63 條所定組織變更,重要之管理方法等事項,應聲請法院裁定;其變更如非屬於民法第 62 條,第 63 條所定之事項,則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司法院 79 年 2 月 17 日(79)秘台廳(一)字第 01199 號及 75 年 3 月 6 日秘台廳一字第01143 號函參照)。換言之,法人董事會並無自行決定變更捐助章程之權限。本章程第 13 點(七)及第 15 點第 1 項(一)中「捐助章程之變更」均應修正為「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另就本章程第 15 點第 1 項(三)及章程第 13 點(九)對照以觀,本章程第 13 點(九)「核定」等字,建議刪除。

3.第 20 點:本點第 2 項之文字,含意不明,建議參照本部 102年 3 月 20 日法律字第 10203502380 號函詢各機關意見所附財團法人法草案第 52 條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係專職者,得就其薪資與其他薪資、月退休金(俸)或月退職酬勞金擇一領取。」修正。

正本

行政院秘書長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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