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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調字第 096000170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09 月 26 日

要旨

公務員 94.07.26 受褫奪公權 4 年之宣告依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14 條減刑為 2 年者,其褫奪公權自 96.07.25 屆滿,又其於何時復職,應由權責機關依規定辦理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銓敘部 96 年 8 月 28 日部銓三字第 09628131781 號【來文詢問內容】公務員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於 94 年 7 月 26 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 6 月,如易科罰金以 300 元折算 1 日,褫奪公權 4 年,緩刑 4 年。嗣依 96 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裁定原褫奪公權 4 年減為 2 年,爰其褫奪公權是否已失其效力,又其得於何時申請復職。

【本會函覆要旨】查依 96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14 條「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經宣告褫奪公權逾 1 年者,其褫奪公權,比照主刑減刑標準定之,其期間不得少於 1年」之規定。本件前揭公務員所受褫奪公權 4 年之宣告,經減刑為 2年,依司法院釋字第 84 號解釋意旨,主刑同時宣告褫奪公權及緩刑者,其褫奪公權之期間自裁判確定日起算,則本件前揭公務員來函所示既於94 年 7 月 26 日判決確定,由該日起算褫奪公權 2 年之期間,於96 年 7 月 25 日即已屆滿。至於可否准其復職,仍應由權責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臺會調字第 096000170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發布,要旨:公務員 94.07.26 受褫奪公權 4 年之宣告依據中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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