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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0960001928 號
要旨
因違失案件經監察院移付懲戒並議決撤職,經司法判決無罪定讞並對於撤職處分聲請再審議者,於原議決未撤銷前,尚無復職之法定原因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96 年 10 月 8 日油人發字第 09610484400 號【來文詢問內容】查高員涉案另經監察院移付懲戒,嗣經貴會於 83 年 8 月間議決撤職並停止任用 5 年在案;今高員業經司法判決無罪定讞,並循法定程序向貴會聲請再審議(即撤銷撤職處分)在案。因高員陳情即將屆齡,且涉及復職事宜,為免影響該員權益,請釋示其可行方案。
【本會函覆要旨】貴公司來函所敘高員於刑事判決無罪確定後,陳情准予回任,得否准予復職疑義案。因其經本會撤職並停止任用五年之原議決迄未撤銷,在本會尚未變更原議決之結果前,難認有復職之法定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