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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096000192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10 月 21 日

要旨

因違失案件經監察院移付懲戒並議決撤職,經司法判決無罪定讞並對於撤職處分聲請再審議者,於原議決未撤銷前,尚無復職之法定原因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96 年 10 月 8 日油人發字第 09610484400 號【來文詢問內容】查高員涉案另經監察院移付懲戒,嗣經貴會於 83 年 8 月間議決撤職並停止任用 5 年在案;今高員業經司法判決無罪定讞,並循法定程序向貴會聲請再審議(即撤銷撤職處分)在案。因高員陳情即將屆齡,且涉及復職事宜,為免影響該員權益,請釋示其可行方案。

【本會函覆要旨】貴公司來函所敘高員於刑事判決無罪確定後,陳情准予回任,得否准予復職疑義案。因其經本會撤職並停止任用五年之原議決迄未撤銷,在本會尚未變更原議決之結果前,難認有復職之法定原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臺會議字第 096000192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1 日發布,要旨:因違失案件經監察院移付懲戒並議決撤職,經司法判決無罪定讞並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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