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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0980002001 號
要旨
公務員懲戒法第 6 條規定參照,雖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惟嗣後復撤回該懲戒案件,並未實際受理該懲戒案件,自不發生是否適用該規定補發停職期間薪俸問題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8 年 9 月 1 日局給字第 0980022838 號【來文詢問內容】有關經濟部所屬臺灣○○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楊君,因涉刑事案件被羈押,曾由該公司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3 條第 1 款規定,為當然停職,惟該案並未進入懲戒審議程序,是否有同法第 6 條所定補給停職期間俸給之適用?
【本會函覆要旨】查依來函所附經濟部 98 年 8 月 4 日經人字第 09803618010 號函及銓敘部 98 年 8 月 27 日部特四字第 0983096512 號書函所述內容,本件臺灣○○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員工楊君,雖經經濟部移送本會審議,惟嗣後復撤回該懲戒案件,本會並未實際受理該懲戒案件,自不發生是否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 6 條所定補發停職期間薪俸之問題。至於是否符合「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 9 條第 2 項所定補發薪資之要件,因該辦法並非屬本會權責範圍,自難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