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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 台會瑞議字第 081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0 年 05 月 12 日

要旨

核釋有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各職業訓練中心職業訓練師非為公務員懲戒法懲戒之對象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0 年 5 月 3 日 80 局參字第 17223 號【來文詢問內容】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各職業訓練中心職業訓練師是否為公務員懲戒法適用之對象。

【本會函覆要旨】查職業訓練法第 24 條、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第 10 條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第 10 條均規定「職業訓練師為聘任」,參照司法院院解字第 2986 號解釋及本會民國 75 年 3 月 24 日(75)台會議字第 0474 號函釋意旨,應非為公務員懲戒法懲戒之對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0 台會瑞議字第 081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0 年 05 月 12 日發布,要旨:核釋有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各職業訓練中心職業訓練師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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