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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刑一字第 1030010446 號

會議日期 103 年 04 月 10 日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 416 條增訂通訊監察處分之準抗告程序後,該類案件應分於「聲」字案號,且案由為「聲請撤銷通訊監察處分」,以利統計

主旨

為因應刑事訴訟法第 416 條,增訂「通訊監察處分」之準抗告程序,有關聲請撤銷通訊監察處分之準抗告案件,請分「聲」字案號,案由為「聲請撤銷通訊監察處分」,俾利統計各法院受理不服通訊監察處分案件之相關數據,請查照。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無庸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法院、本院民事廳、本院資訊管理處、本院統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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