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100000157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0 年 07 月 17 日

要旨

核釋公懲會僅係掌理公務員之懲戒,至於,公務員因涉案被羈押停止職務之復職,則非屬公懲會職掌之事項,建請主管機關自行依權責審認之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行政院衛生署 100 年 6 月 24 日衛署人字第 1001160646 號【來文詢問內容】公務員於涉刑案被羈押,已依規定停止職務,嗣後因其已經繳還犯罪所得,經准具保停止羈押,進而據以申請復職,機關於將之移付懲戒前,是否可以准其復職?

【本會函覆要旨】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係掌理公務員之懲戒,來函所詢公務員因涉案被羈押停止職務,嗣經具保停止羈押,據以申請復職,可否准其復職,非屬本會職掌事項,請自行依權責處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臺會議字第 100000157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7 日發布,要旨:核釋公懲會僅係掌理公務員之懲戒,至於,公務員因涉案被羈押停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