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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1000001576 號
要旨
核釋公懲會僅係掌理公務員之懲戒,至於,公務員因涉案被羈押停止職務之復職,則非屬公懲會職掌之事項,建請主管機關自行依權責審認之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行政院衛生署 100 年 6 月 24 日衛署人字第 1001160646 號【來文詢問內容】公務員於涉刑案被羈押,已依規定停止職務,嗣後因其已經繳還犯罪所得,經准具保停止羈押,進而據以申請復職,機關於將之移付懲戒前,是否可以准其復職?
【本會函覆要旨】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係掌理公務員之懲戒,來函所詢公務員因涉案被羈押停止職務,嗣經具保停止羈押,據以申請復職,可否准其復職,非屬本會職掌事項,請自行依權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