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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30018033 號

會議日期 103 年 07 月 16 日

要旨

按司法院前所核釋婿養子緣組入戶之見解,與最高法院有關養子於收養同時與其養親之女結婚而遷入戶籍之判決意旨,並無不同,且最高法院判決未提及婿養子從姓問題,故二者不生見解歧異情形。另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自可表示不同見解,而不受拘束

主旨

有關本院前函與最高法院判決見解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103 年 6 月 25 日法律決字第 10303507630 號函。

二、查本院 74 年 3 月 21 日秘台廳(一)字第 01155 號函就「婿養子緣組入戶」所持見解,核與最高法院 71 年台上字第 5057 號判決所載,收養為養子並與養親之女結婚而遷入戶籍之意旨,尚無不同。至本院前函附帶說明之婿養子從姓問題,最高法院前開判決中並未提及,故二者似無見解歧異之問題。

三、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 80 條載有明文。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本院所作有關法規之函釋,如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亦不受其拘束(本院釋字第 137、216、530 號解釋意旨參照),併予敘明。

正本

法務部

副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請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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