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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三字第 1030021436 號

會議日期 103 年 07 月 29 日

要旨

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法官於進修期間申請改以其他事由請假,應經服務機關首長核准後函報司法院備查,並於進修或考察人員離返院報告單之備註欄中載明

主旨

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法官於進修期間,申請改依其他事由請假之請假程序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26 條規定略以,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準用第 10條、第 14 條規定。同法第 10 條規定:「選送進修人員,應確實按核定之計畫執行;未經核准,不得變更。」第 14 條規定:「(第 1項)選送進修或考察人員於進修或考察期間,除應遵守法官倫理規範外,並應善盡進修或考察職責。(第 2 項)違反前項規定者,司法院得命其提出書面說明或返國言詞說明;其違規行為如經查證屬實,除依相關規定予以議處外,並作為職務評定之參考,必要時得立即終止其進修或考察。」

二、茲審酌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法官,於進修期間仍得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申請法定假別,為減化行政程序,嗣後於該進修期間申請改依其他事由請假者,經服務機關首長核准後,由服務機關函報本院備查(免先報經本院核准)。另請服務機關於該進修法官之「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進修或考察人員離返院報告單」備註欄載明請假情形,俾利日後查考。

三、至選送出國進修法官,仍請依「102 年度司法院選送職員國外進修(含專題研究)實施計畫」及「103 年度法官學院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含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第 12 條規定辦理。

正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法院(36)

副本

本院民事廳、本院刑事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資訊管理處(請登法學函釋)、本院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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