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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字第 10404517440 號

會議日期 104 年 05 月 18 日

要旨

案件經向原審法院合法提起上訴後,縱原審法院全案卷證尚未移送上訴審法院,如擔任該上訴審代理人或辯護人律師向原審法院聲請閱卷,因屬於上訴審法院執行律師職務,故僅須加入上訴審法院案件管轄區內任一律師公會,即得向原審法院聲請閱卷

主旨

所詢案件經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後,卷證未送交上訴審法院前,擔任上訴審代理人或辯護人之律師,如向原審法院聲請閱卷,需否加入原審法院所在地之律師公會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103 年 6 月 6 日(103) 律聯字第 103122 號函轉貴會 103 年 5 月 28 日○○○字第 052806號函辦理。

二、按律師法第 21 條規定:「律師應設事務所,並應加入該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所稱「執行職務所在地」,係以地理位置作為律師應加入何公會之判斷基準;惟律師於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或智慧財產法院執行職務,則視該法院案件管轄範圍而定其應加入之地方律師公會,前經本部 98 年 4 月 13 日法檢字第 0980801383 號函釋示在案。三、是以,案件經向原審法院合法提起上訴後,縱原審法院之全案卷證尚未移送上訴審法院,擔任該上訴審代理人或辯護人之律師如向原審法院聲請閱卷,因屬於上訴審法院執行律師職務,故其僅須加入上訴審法院案件管轄區內任一律師公會,即得向原審法院聲請閱卷

正本

○○律師公會

副本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處(一類、二類)、本部檢察司、本部檢察司(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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