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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40014645 號

會議日期 104 年 05 月 27 日

要旨

少年展延案件及家事展延事件採事後補行簽准者,應自審理期限屆滿後,加計事由起迄期間,以簽准生效日判定是否屬遲延案件。為管考展延案件,已建置相關月報表,法院即據此自 104.08.01 起按月填報

主旨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函報各項報表 E 化系統」已新增「108 表 少年展延案件月報表(3)」 及「109 表 家事展延事件月報表(3)」 ,請自104 年 8 月 1 日起按月填報,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考量法官辦案勞頓,符合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 11 條第 1項、第 12 條至第 16 條各款事由之家事事件或少年案件,得允其事後補簽。惟為求公允,事後補行簽准之案件,應自本規則第 3 條所定審理期限屆滿日之翌日起,加計事由起迄期間,並以簽准生效日作為判定該案件屬遲延或視為不遲延案件之基準日。

二、為利管考上開展延案件,本院資訊處已建置完成旨揭月報表,請依主旨辦理,並檢送使用手冊 1 份供參。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統計處(含附件)、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檢索系統函釋專區)(含附件)、本院少年及家事廳第一科(含附件)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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