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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40350603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4 年 05 月 24 日

要旨

發展觀光條例第 53、54、67 條、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 5、6、9 條規定參照,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僱用人員或民宿經營者違反上述條例相關規定時,有關行政罰部分,國際觀光旅館業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裁罰;位於直轄市一般觀光旅館業由直轄市政府裁罰;位於直轄市以外一般觀光旅館業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裁罰;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者由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裁罰

主旨

關於函詢發展觀光條例有關行政罰部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委員 104 年 4 月 23 日(104) 津北字第 0016 號函。

二、按管轄權分為事物管轄與土地管轄,「事物管轄」乃指行政機關執行特定行政任務之權利及義務;「土地管轄」則指行政機關可以行使事物管轄之地域範圍;須先有事物管轄,而後有土地管轄,斷無有土地管轄而無事物管轄之情事。次按行政罰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由行為地、結果地、行為人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管轄。」係行政機關行政罰土地管轄之一般性規範(本部 101 年 12 月 20 日法律字第 10100133370 號函參照)。而行政機關之「事物管轄」,則應依組織法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規定參照)。

三、來函所詢發展觀光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53 條及第 54 條有關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其僱用人員或民宿經營者違反規定時,條文僅規定處罰或由主管機關處罰乙節,係指關於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其僱用人員或民宿經營者之處罰,係由觀光主管機關為之,至上開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均得處罰,抑或僅得由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處罰,涉及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分配。就此,交通部依本條例第 67 條授權訂定之「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下稱裁罰標準)第 5 條、第 6條及第 9 條就前揭行業違反規定時,應由何機關裁罰已明文規定,茲分述如下:

(一)國際觀光旅館業: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裁罰。

(二)位於直轄市之一般觀光旅館業:由直轄市政府裁罰。

(三)位於直轄市以外之一般觀光旅館業: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裁罰。

(四)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者:由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裁罰。

正本

立法院葉立法委員○○

副本

本部綜合規劃司、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1040350603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4 日發布,要旨:發展觀光條例第 53、54、67 條、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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