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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五字第 104001617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4 年 07 月 15 日

要旨

法官依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選擇調任上級審法院,自應於調任期間履行所任職務,不應選送國外進修半年以上或自行申請半年以上國外全時進修,致長時間無法接受上級審之歷練

主旨

有關貴院函詢首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於調任期間申請留職停薪疑義 1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4 年 6 月 12 日院欽人一字第 1040003548 號函。

二、依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調上級審辦事(三專生制度)之立意,在於經由上級審歷練,以回任下級審,達經驗傳承之目的。又依現制,是否選擇調辦事,悉由法官個人決定。法官一旦選擇成為三專生,自應履行調辦事之期間,於該期間內,不應迴避在上級審之歷練。是以,舉凡導致三專生長時期無法接受上級審歷練之情事,均應避免。本此原則,本院近年來不選送三專生國外進修半年以上、亦不核准三專生自行申請半年以上國外全時進修。

三、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得申請留職停薪」情事,除育嬰留職停薪,因受憲法及兩性平權之保障,不應拒絕外,其餘事由既「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本院及所屬機關自應依前述原則審酌是否核准。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官學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本院民事廳、本院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資訊處(請登法學函釋)、本院人事處第三科、本院人事處第五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人五字第 104001617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15 日發布,要旨:法官依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選擇調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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