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三字第 1040024000 號
要旨
法官擔任國家考試之閱卷工作,並非屬與職務相關活動,尚不得於閱卷期間核給公假
主旨
有關函詢貴院法官應考選部聘請,擔任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閱卷工作人員,閱卷期間得否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8 款規定核給公假 1 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4 年 9 月 3 日院欽人三字第 1040005351 號函。
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8 款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者,給予公假。法官之職務係從事審判工作,擔任閱卷工作,難謂「與其職務有關」,未符核給公假之規定。
三、銓敘部 69 年 1 月 10 日(69)臺楷典三字第 45206 號函略以,經奉考試院(68)秘二字第 3276 號函釋: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五條(現為第四條)之規定,並未包括擔任高普考試評閱工作在內,未便給予公假。上開函釋提供貴院參考。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36)(不含臺灣高等法院)、本院人事處、本院資訊處(請登法學函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