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自 105 年度起,司法院所屬法院法警平時訓練成績前三名,以敘獎、提供進修及依法優先陞遷等方式獎勵,各法院亦不得自行發給獎金或禮品(券)
主旨
本院所屬法院法警平時訓練成績之獎勵方式,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相關規定如下: (一)行政院 104 年 4 月 22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40031937 號函略以,各機關於 103 年前如有辦理各項核發本機關員工禮品(券)之獎勵案件,且 104 年度已編列相關預算經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者,同意 104 年得依原規劃辦理各項核發禮品(券)之獎勵,至 105年以後,應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下稱激勵辦法)第 6 條規定之獎勵額度內自行辦理。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事總處)104 年 9 月 3 日總處給字第 1040045488 號函轉該總處同年 8 月 19 日研商「各機關競賽獎金發給情形調查分析及後續處理規劃」會議決議略以,各機關辦理機關競賽活動應優先考量運用敘獎、提供進修及依法優先陞遷等獎勵方式激勵員工。如仍有核發等值禮品(券)作為獎勵方式之必要者,應依行政院 104 年 2 月 4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40024361 號函規定,由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依據或比照激勵辦法第 6 條規定辦理。 (三)本院所屬各法院法警平時訓練實施計畫(下稱法警平時訓練計畫)第 5 點第 2 項規定:「學科測驗成績以平均六十分為及格。訓練成績前三名者,得由各法院酌予獎勵。」 二、法警平時訓練係法警管理辦法第 13 條所定應施予之訓練。為瞭解法警平時訓練成效,於法警平時訓練計畫明定須施以測驗。經審酌該測驗立意、性質、前開行政院函及人事總處會議決議,認宜運用敘獎、提供進修及依法優先陞遷等獎勵方式以激勵法警參與平時訓練。爰自105 年起,法警平時訓練成績前三名,請依上開獎勵方式為之。因本院未再依激勵辦法第 6 條規定,統一明定法警平時訓練得發給獎金或禮品(券)之相關規定,故自該年度起,各法院已無得自行發給獎金或禮品(券)之依據。
正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36)
副本
本院會計處、本院人事處第三科、本院人事處第四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