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50350835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5 年 05 月 16 日

要旨

公文程式條例第 1 條所稱機關公文,為機關處理公務之文書。海岸巡防總局開立違規勸導單係該機關處理公務所製作之文書,故屬於所稱公文

主旨

有關海岸巡防總局所開立違規勸導單是否為公文書等疑義,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委員國會研究室 105 年 5 月 2 日傳真便箋。

二、按公文程式條例第 1 條規定:「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其程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依上開規定觀之,公文程式條例所稱之機關公文,為機關處理公務之文書,合先敘明。來函所詢海岸巡防總局開立違規勸導單係該機關處理公務所製作之文書,屬於上開條例所稱之公文。

三、至於違規勸導單之銷毀時效及流程為何,以及開立勸導單後之函送標準為何等疑義,分別涉及檔案管理事項及海岸巡防總局職權,請參酌海岸巡防總局之答覆。

正本

立法委員徐○○國會辦公室

副本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本部綜合規劃司(國會聯絡組)、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1050350835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6 日發布,要旨:公文程式條例第 1 條所稱機關公文,為機關處理公務之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