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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板院輔文字第 0990001645 號
要旨
函詢少年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所為保護處分之後執行裁定,得否經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主管機關之同意,優先於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16 條至第 18 條之前執行裁定乙案
主旨
本院就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所為保護處分之後執行裁定應否優先於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之前執行裁定,層請函轉司法院釋示,恭請鑒核。
說明
一、少年甲因竊盜非行經本院少年法庭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確定,於執行保護管束中因違反應遵守之事項,情節重大,足認保護管束難收效果,經少年保護官聲請本院少年法庭裁定撤銷保護管束,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確定;惟少年甲同時因從事性交易經警查獲,移送主管機關設置之緊急收容中心暫時安置,主管機關隨即於七十二小時內聲請本院家事法庭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16條裁定安置於短期收容中心,其後主管機關復於一個月內提出觀察輔導報告及建議向本院聲請,經本院家事法庭依主管機關之建議裁定將少年甲安置於中途學校,施予二年之特殊教育確定,惟尚未送中途學校安置,問本院少年法庭得否經主管機關之同意後,先將少年甲移送執行感化教育?
二、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未滿十八歲之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如另犯其他之罪,應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裁定後,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少年法庭處理。依其立法之精神,少年有從事性交易且另犯其他刑罰非行時,應優先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處理,則在裁定之執行時,依同條例規定所為安置於短期收容中心及中途之家之裁定,亦應優先於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所為裁定感化教育之執行。又少年甲現既仍在執行本院家事法庭有關安置於短期收容中心之裁定中,少年法庭或主管機關自均無任何停止該裁定執行之法律依據,亦即少年法庭及主管機關均無權擅將少年甲先借執行感化教育,致使前開本院家事法庭之裁定中斷執行。
三、但法並無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規定所為之裁定,應優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所為保護處分裁定執行之明文規定。少年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對少年人身自由之管束顯較將少年安置於中途學校施予二年之特殊教育為嚴格,執行時自宜採從嚴格至寬鬆之方式行之,以避免少年經過安置於中途學校一年或二年結束安置後,無法適應隨之而來的感化教育之執行。
四、因法無明文,且涉及家事及少年不同事務,層請釋明。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