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行三字第 1050018661 號
要旨
地方法院所辦理之刑事沒收或扣押案件,如係屬智慧財產案件,則應於案由末處以括號載明之
主旨
地方法院受理之刑事沒收或扣押案件,如屬智慧財產案件,其案由末尾應加以括號載明為(智慧財產案件),請查照。
說明
一、為因應刑事訴訟沒收及保全扣押新制之施行,本院前已修正「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5 點附件「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民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新增刑事及少年沒收及扣押案件之案件種類、案號字別名稱及其案件種類說明(本院105 年 6 月 30 日院台廳民一字第 1050017055 號函計達)。
二、為利蒐集及統計前揭刑事沒收及扣押案件中之智慧財產案件(涉及刑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等關於智慧財產權益保護者),應於該類案件之案由末尾加以括號載明為(智慧財產案件),例如:「聲參」字別中之案由記載為「第三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智慧財產案件)」,以茲區別。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院(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除外)、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民事廳、本院刑事廳、本院統計處、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之行政函釋區)

